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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關于規范學生使用手機的暫行規定(駐馬店開發區高中)
    • 發布人:admin
    • 時間:2017-05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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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來源:

   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,避免學生因玩手機而影響學習和休息,給學生創造一個優良的學習、生活環境,特作出如下規定。

    一、住校生手機由班主任代為保管。每周日晚上或月休開學當天晚上,學生手機關閉、鬧鈴取消、裝進信封、寫清姓名,密封完好,交給班主任代管,并填寫《駐馬店開發區高中學生手機登記表》。次日上午放學或月休放假時領取手機。

    走讀生進校不準攜帶、使用手機。

    二、家長需要聯系學生,可聯系班主任,由班主任告知學生。

    學生因特殊情況需要聯系家長,可通過班主任聯系到家長,告知相關事宜。

    班主任為學生與家長的聯系提供方便。

    三、政教處、年級、班主任、全體教職工負責對學生攜帶、使用手機進行監督、檢查、收繳、上報、記錄等工作。

    政教處人員檢查發現的學生攜帶、使用手機者,每人次扣班級量化5分,扣個人德育10分。

    其他教職工發現的學生攜帶、使用手機者,扣個人德育10分,不扣班級量化分。

    四、對學生違規的處理決定

    1.第一次違規攜帶、使用手機,班主任代管手機一個月,一個月后由其家長領回手機。對違規者全校通報批評。

    2.第二次違規攜帶、使用手機,班主任代管手機兩個月。兩個月后由其家長領回手機。對違規學生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
    3.第三次違規攜帶。使用手機,班主任代管手機三個月,三個月后由其家長領回手機。對違規學生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。

    4.第四次違規攜帶、使用手機,班主任代管手機一個學期,學期結束由其家長領回手機。對違規學生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。

    5.拒不交出手機,因收繳手機而頂撞老師、不服從管理者,視其情節給予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處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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